“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34【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判决书全文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德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牛公司)、上诉人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升公司)、二审第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红牛公司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同意红牛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二审审理。上诉人天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乔平,上诉人德牛公司及上诉人云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张露涛,二审第三人红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丝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天丝公司的下列诉讼请求: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立即停止在被控侵权商品、宣传资料、网站、微信等载体上使用与天丝公司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2.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红牛金罐包装装潢无论在设计时间、使用时间,还是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上,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由天丝公司在先设计和使用,并产生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红牛金罐包装装潢权益自始就归属于天丝公司;2.天丝公司将享有权益的红牛金罐包装装潢许可红牛公司使用,红牛公司在此基础上做细微改变进而使用的行为并不改变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3.红牛金罐包装装潢指向的是天丝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系列商标,将红牛注册商标剥离出去后,仅剩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和产品信息等陈述性内容,红牛金罐包装装潢根本无法脱离天丝公司“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独立存在,从使用目的、显著性、识别性及使用效果等多个方面来看,红牛金罐包装装潢均指向天丝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系列商标,其包装装潢权益应当归属于天丝公司;4.红牛金罐包装装潢实质上是天丝公司的未注册商标,红牛金罐包装装潢与“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构成有机整体,两者不可分割,鉴于天丝公司已经享有“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红牛金罐包装装潢作为未注册商标,其权益归属亦应当与“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相统一;5.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金罐包装装潢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天丝公司对该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故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在饮料上使用红牛包装装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诉争侵权的时间发生于2017年,在此期间并没有天丝公司的红牛产品出口中国,在中国市场没有经营所得,我方生产涉案包装装潢产品的行为与天丝公司不存在竞争行为,故即便天丝公司曾经拥有、甚至是现在拥有涉案包装装潢,但如果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竞争要素、损害要素,则天丝公司不能取得包装装潢权益,事实上拥有包装装潢与享有包装装潢权益之间并不具有等同性;2.天丝公司在中国既不参与涉案同类商品的生产,也不参与涉案同类商品的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天丝公司在中国未开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的主体身份,不具备起诉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主体资格和实体要件。
德牛公司、云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对德牛公司、云升公司的赔偿总额在80万以内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天丝公司承担。二审庭审中,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当庭明确上诉请求第一项为在30万元以内依法改判云升公司与德牛公司共同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在50万元以内依法改判云升公司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同时增加一项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天丝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天丝公司不具有“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未损害天丝公司的合法权益,天丝公司不具备起诉德牛公司、云升公司不正当竞争以及要求赔偿的原告资格,法院不应对德牛公司、云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进行认定;2.天丝公司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侵权,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对于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当庭增加上诉请求,天丝公司表示不同意,不需要新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天丝公司辩称:针对德牛公司、云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丝公司自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许可的第三方公司一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红牛品牌系国际驰名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一审判决的金额并不高。
红牛公司述称,其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目的是向人民法院说明红牛公司自1996年独立设计完成、并在接下来的近30年的时间内长期、持续、大量使用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金罐包装装潢的事实,天丝公司主张其享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上诉请求不应成立,应予驳回。理由为:1.“知名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与涉案包装装潢应当具有明确的、唯一的指向和依附关系,因为包装装潢只能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本案中涉案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应当是“红牛公司生产经营的金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涉案包装装潢应当是“红牛公司生产经营的金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包装装潢”。天丝公司在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中提及的“安奈吉饮料”、“风味饮料”等商品,均不是天丝公司在一审期间作为确定包装装潢具体内容的依据,这些非红牛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与红牛公司无关的产品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2.本案中,天丝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一份“使用证据”,证明其长期、持续、大量在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因此,天丝公司显然不是涉案包装装潢的权利人。相反,红牛公司自1996年起长期、持续、大量在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红牛公司已经与涉案包装装潢形成了稳定、明确、唯一的指向关系,并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3.包装装潢权益绝非天丝公司认为的“基于商标产生的权益”,相反,包装装潢权益独立于商标权,二者可以各自发挥独立的识别作用;4.天丝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是来源不明的海外宣传事实、海外注册商标情况以及一些进口的行为和许可情况,均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涉案包装装潢。
天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天丝公司第878072号(以下简称红牛商标)和11460102号(以下简称立体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存商品、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删除网站、微信等载体上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信息;2.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在商品、宣传资料、网站、微信等载体上与天丝公司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及停止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3.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及《中国食品饮料网》、《中国饮料招商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不良影响;4.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5.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赔偿天丝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45315元、调查费用26000元;6.判令德牛公司、云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天丝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有关的事实
天丝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第878072号红牛商标及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的注册人为天丝公司,其中,红牛商标的有效期为199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截止);立体商标的有效期自公元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等。
天丝公司提交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复印件显示,1999年4月,天丝公司的“红牛RedBull”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中国商标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红牛商标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名单。
天丝公司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书及裁定书显示,除注册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上面的第3345798号“红天牛HONGTIANNIU”商标维持有效外,200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第一类第16502354号“飞牛及图”、第10227909号“B2HAVEMOVA及图”、第10227909号“B2Havemova及图”、第10792376号单头斗牛图、第5896606号单头斗牛图、第11664884号“挑战者CHALLENGER及图”七个商标注册申请因与天丝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及图形近似,决定不予注册。
2009年至2010年,红牛公司将“”、“”等外观设计申请为专利,并获得相应授权。2015年,红牛公司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转让给天丝公司,现天丝公司为该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天丝公司许可红牛公司使用涉案第878072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06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天丝公司主张其享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包装装潢如图。
德牛公司、云升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针对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
二、关于德牛公司、云升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
云升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2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一般经营范围包括饮料(蛋白质饮料类、果蔬汁饮料、其他饮料类)生产、销售等。德牛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服务。云升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思居村4组建有房屋,该房屋产权属于云升公司,云升公司将该厂房(云升公司老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绿化及空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全部整体租赁给德牛公司作为经营场所,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10年。
天丝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网址:www.ysspy1.com)显示,云升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占地约100亩。2014年,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云升公司投资6000多万元,产品覆盖重庆、四川、云南、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甘肃、福建等十多个省市,建立了500多个经销商,5万多个销售网点,产销量在西南地区名列前茅。网页中陈列的GermanBullfight维生素饮料浏览次数140次。
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0042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慧称其受天丝公司的授权,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重庆市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2017年12月19日与韩彦慧来到重庆市合川区门口标识有“云升公司”的场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韩彦慧从场所内取得了“饮料”五箱(每箱共二十四瓶)及宣传册四本,其中标识有“德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监制”(以下简称德国红牛公司)字样的饮料如图(以下简称德国红牛饮料)四箱(共九十六瓶)、标识有“英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监制”(以下简称英国红牛公司)字样的饮料如图(以下简称英国红牛饮料)和标识有“美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监制”(以下简称美国红牛公司)字样的饮料如图(以下简称美国红牛饮料)一箱(共二十四瓶,每种各十二瓶)。其中,德国红牛饮料罐体外包装上印有“授权商:德国红牛公司;授权德牛公司,中国大陆经营销售;制造商云升公司”字样,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英国红牛饮料罐体外包装上印有“授权商:英国红牛公司;授权成都勇闯天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闯天涯公司),授权四川魔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牛公司),中国大陆经营销售;制造商云升公司”字样,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美国红牛饮料罐体外包装上印有“授权商:美国红牛饮公司;授权深圳市金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中国大陆经营销售,制造商云升公司”字样,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该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云升公司的仓库中有若干堆箱装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展示柜中有芒果汁、花生牛奶、高钙原浆、高钙核桃、猴菇等产品。天丝公司认为德国红牛饮料系德牛公司委托云升公司生产的,认为德牛公司与云升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该产品;而英国红牛饮料系英国红牛公司、勇闯天涯公司和魔牛公司授权云升公司生产的;美国红牛饮料系美国红牛公司和金牛公司授权云升公司生产的。
申请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17年12月14日委派其代理人张照静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其代理人张照静使用手机浏览微信好友朋友圈、其从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及浏览的内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网页的内容等相关内容进行手机截屏的过程及取得的截屏结果予以保全证据公证,并形成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951号、第51089号、第54950号、第37268号及第5108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主要载明如下内容:1.微信名为云升公司销售,微信号为sqv8888,昵称为乐乐,电话号码为13219016777的微信号发布的朋友圈图片显示,在地铁车厢上、大货车厢体外部有“德国红牛补充能量”的字样及“GermanBullfight维生素饮料+公牛图”的图片,有“发往全国各地的红牛产品正有续的进行中!!!基于与财富同在,财富热线13219016777”,2017年8月24日发布了“德国红牛,带给你不一样的精气神!”的文字及一张《授权证书》的配图,该授权证书的内容为:兹德国红牛公司、德牛公司共同授权云升公司生产GermanBullfight品牌维生素饮料指定产品。2017年8月17日,该微信号转载的一篇名为“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震撼上市,带你畅爽一夏!”的推文中显示了“2017-08-08云升食品”“......两大企业强强联手优势更突显德国红牛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携手德牛公司与......云升公司强强联手…打造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等内容。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认可该微信发布的内容系乐乐发布,乐乐系德牛公司的销售人员,德牛公司、德国红牛公司与云升公司系代加工的关系,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夸大了销量。2.账号主体为魔牛公司,公众号注册说明显示“本公众号注册信息由账号主体向腾讯提交。该主体对公众号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字样,注册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重庆地区联系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区内,电话为023-42880236,13909037997,门店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优博国际1栋2单元15楼1509号。在“关于我们”的介绍中,有以下字样“欢迎访问英国红牛公司网站,我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现授权勇闯天涯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销售。现公司中国区营销总部及国内的生产基地位于(中国)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区内”。在“新闻动态”中,有以下字样:“英国红牛公司的营销总部位于中国雾都-重庆合川区,国内生产基地布局板块为华中生产基地和大西南生产基地,分别为奥瑞金包装集团湖北咸宁奥瑞金生产基地、华冠集团四川简阳基地、重庆市合川区生产基地等”“作为2017年中国区新生代爆款饮品,在短短数月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2017年6月6日,发布“英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正是在国内投产”的新闻动态”,同时显示有“德国红牛公司监制”字样的罐装和箱装的维生素饮料图片。3.在张照静微信好友“方德贵经理”的详细资料中显示电话号码为“13909037997”,昵称为“立英牛王朝,勇往直前”,其头像的照片中印有“英国红牛公司监制”、“Gambodia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字样及单头公牛图片的罐装、箱装维生素饮料及印有上述文字和图片的手提袋。该微信号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了CCTV与英牛使用签约仪式的图片。于同年12月8日发布了昆明世博园中国馆的图片及如下配文“英牛维生素运动饮料,2018火力全开,央视2000万大手笔投入,CKF赛事唯一指定功能饮料,俄罗斯世界杯合作伙伴,武林风全年战略合作伙伴,加盟英牛,成就您的财富梦想”。同时发布了显示单车与罐装饮料的图片及如下配文“英牛与ofo共享单车达成战略合作,联名推出骑行卡免费领活动,百万元骑行优惠券等你来抢”。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图片及如下配文“英国红牛助力笼斗,英牛执行总裁方总为获胜中方选手颁奖”。于同年11月8日发布图片及如下配文“入驻北京中石油”。于同年10月27日发布图片及如下配文“河南卫视武林风马尔康赛区再次开战!英牛独家赞助,激情与力量一触即发”。于同年9月26日发布文章“英国红牛维生素饮料:面对‘搅局者’如何破局”,在该文章中配有两张《授权证书》的图片,其中《授权证书一》显示:英国红牛公司兹授权勇闯天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授权证书二》显示:兹英国红牛公司、勇闯天涯公司共同授权云升公司生产CambodiaBull品牌微生素运动饮料指定产品。另,在该文章中显示如下字样“英国红牛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CambodiaBull,‘英牛®’品牌维生素饮料产品经英国总部授权实力名企勇闯天涯公司,并荣获国家相关机构和驻英使馆的多项权威认证。英国红牛公司监制生产的CambodiaBull品牌维生素饮料上市以来在全国各地市场开拓全面开启,且在各地方卫视、央视、爱奇艺视频、河南卫视武林风栏目(全程赞助,每周五晚21:15播出)等媒介的持续推广宣导”“英国红牛公司中国区营销总部及国内的生产基地位于(中国)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区内”。4.在“www.ukredbull.net”网站内,有展示印有“英国红牛公司”字样的罐装饮料图片。企业简介中有“欢迎访问英国红牛公司网站,我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现授权勇闯天涯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销售,现公司中国区营销总部及国内的生产基地位于(中国)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区内”字样,并展示有《授权证书一》图片。企业新闻显示“2017年6月6日,英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正式在国内投产”。营销网络图显示,其销售点自重庆辐射至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贵州、云南、湖南、江西、安徽、湖北、河南、山西、陕西、四川、甘肃、宁夏、安徽、新疆、西藏等省市。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认可自2017年6月开始生产德国红牛。5.在“德牛公司”的网站中有如下文字“德牛公司生产基地位于(中国)重庆市合川区思明工业园区内,2017年,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强势入驻中国,德国红牛公司雄厚资金,与德牛公司和云升公司强强联手,打造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为消费者提供是原汁原味的德系饮料”。《授权证书》图片显示“兹德国红牛公司授权德牛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天丝公司认为,该文字表明了德国红牛公司、德牛公司及云升公司一直在谋划生产及销售行为。
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22:19:51,文件名称为“重庆云升证据保全20180920.doc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在美篇上有名为“德国红牛和云升食品强强联合,打造优质品牌,抢占大陆市场”的文章载明:“红牛是全球首先推出且被人熟知的能量饮品之一,1986年有奥地利高人将红牛引入欧洲,以补充能量为主创立了能量饮料这个品类,英敏特调查数据显示,在2010年到2015年间,能量饮料开发的增长速度达到了29%,在2016年高速增长22年的红牛,因为商标授权到期,红牛饮料在中国未来的市场份额,充满了变数,于是德国红牛功能饮料,希望能抓住契机,抢占一定市场份额,红牛大战在中国大陆市场激情上演。说明功能饮料是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在终端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产品包装类同,价格有上百元的还有几十元的,但市场终端主动推介率,产品动销率,德国红牛是最好的”“云升公司落户于重庆合川,已发展二十多年,有着多年专业生产经验和国内外专业的生产设备。2017年8月,德国红牛公司携带雄厚的资金,通过优质的原材料,进口生产线强势进入中国市场,与云升公司强强联合,打造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为大家提供一个原汁原味的德系优质功能性饮品”。在“http://www.ysspyl.com”网页上有德国红牛维生素饮料的箱装及罐装饮料的图片。在淘宝网上,云升公司销售的由利华食品企业店销售的英国红牛250ml×24罐整箱装维他命功能饮料销售价格为148元,浏览次数为31次,交易成功为0次。云升公司销售的由鑫隆休闲食品铺子销售的英国红牛维生素饮料6罐维他命功能饮料销售价格为38元,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1日。另有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4日的罐装英国红牛维生素饮料。对RedBull红牛品牌的介绍有“英国红牛有限公司CambodiaBull维生素饮料,总部位于英国伦敦,自带贵族血统,产品定位国际高端。CambodiaBull经英国总部授权实力名企勇闯天涯食品公司,产品形象包装、图文设计均属英国公司团队根据亚洲市场原创,并荣获国家相关机构和驻英使馆的多项权威认证。”
搜狐网页打印件显示:一篇名为“真热闹!一大波撞脸“红牛”登陆市场,英国版、美国版,还有……”的文章,并有对英国红牛的介绍,其介绍内容与上述淘宝网中对英国红牛的介绍内容一致。同时附有英国红牛公司及勇闯天涯公司共同授权云升公司生产CambodiaBull品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授权书》该文章中介绍有英国红牛、泰国红牛、西班牙红牛、中国红牛、奥地利红牛、美国红牛等。
天丝公司为证明饮料食品行业的毛利率,提交了如下证据:《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饮料的生产和销售,属饮料食品行业,主要产品是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是全国最大的杏仁露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50多万吨。属于植物蛋白饮料行业的产品杏仁露在国内的毛利率为52.40%。《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所属的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主要从事豆奶粉、乳品、白酒和茶叶的生产、销售;其主导产品为“维维”豆奶粉系列产品、“天山雪”乳品系列产品和“枝江”、“贵州醇”、酒等系列产品及“怡清源”茶叶系列产品。固体饮料(豆奶粉、融资粉等)的毛利率为43.99%,动植物蛋白(牛奶、鲜奶等)毛利率为16.51%。《浙江茶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的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包括茶叶、固体饮料等的生产及销售。其公司的毛利率为15.05%。《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的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醋饮料和其他饮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毛利率为60.81%。《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的毛利率为28.39%。《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速溶茶粉,毛利率为29.65%。《黑龙江海赫饮品股份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饮用天然苏打水的生产和销售,毛利率为41.49%。《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酵素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毛利率为77.72%。《海南海航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饮料、食品生产、加工、代理与销售,毛利率为22.50%。《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2017年的功能饮料销售额为267500万元,植物蛋白和含乳饮料销售额219200万元,凉茶销售额252100万元其他饮料销售额121000万元。饮料产品的毛利391000万元,毛利率为45.5%。《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中期业绩公告》显示,其公司毛利率为33.5%,2018年上半年饮品业务收益得6755900万元。《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2017/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其公司酒精饮料的毛利率为35%。
四、天丝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45315元,调查费26000元。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认可天丝公司支出了上述费用,但认为公证费本身就包括了调查费,因此,调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五、德牛公司、云升公司为证明其生产及销售的涉案产品并不侵犯天丝公司的相应权利,提交了如下证据:
1.《委托加工合同》。该协议由德国红牛公司和德牛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云升公司(乙方、被委托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并贴牌甲方标识的维生素风味饮料(250ml易拉罐),甲方应支付的材料款若由乙方垫支,由甲方按月息1%支付乙方资金成本。委托加工费为不含税单价为0.17元/罐,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到2018年8月。
2.《委托加工合同》。该协议由英国红牛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云升公司(乙方、被委托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并贴牌甲方标识的250ml易拉罐产品,乙方在收到甲方生产订单中100%材料款和50%委托加工费后,才按照订单安排生产。委托加工费为250ml×24易拉罐不含税单价为0.17元/罐,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3月20日。
3.《委托加工合同》。该协议由美国红牛公司和金牛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云升公司(乙方、被委托方)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并贴牌甲方标识的维生素风味饮料(250ml易拉罐),甲方应支付的材料款若由乙方垫支,由甲方按月息1%支付乙方资金成本。委托加工费为不含税单价为0.17元/罐,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1月到2018年11月。
4.《承诺书》。该《承诺书》由英国红牛公司及勇闯天涯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云升公司(乙方、被委托方)于2017年5月6日签订,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生产所需的内外包装物品,如果因甲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法律经济纠纷一律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包装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设计、产品名称等相关事项如有违反规定,一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授权证书》四份。其中第一份证书显示,兹德国红牛公司、德牛公司共同授权云升公司生产GermanBullfight品牌维生素饮料指定产品。第二份证书显示,兹德国红牛公司授权德牛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2018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5日。第三份证书显示,兹美国红牛公司、金牛公司授权云升公司生产USAREDBULL品牌维生素饮料指定产品。第四份证书显示,兹美国红牛公司授权金牛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2017年9月25日至2027年9月25日。
6.德牛公司(供货方)于2017年8月12日与孙强、文云(代理方),于2017年8月20日与包玉、于2017年8月15日与吴孝均签订《德牛公司产品经销代理合同》,约定德牛公司委托孙强在巴南区、文云在九龙坡区、包玉在江北区、吴孝均在渝北区代理维生素风味饮料(250ml易拉罐),代理价格均为35元/件,德牛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可适度调整,确保每个代理在其代理区域完成销售50件/月。天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德牛公司自2017年8月便开始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7.《土地流转协议》载明:甲方为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思居村民委员会,乙方为云升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项目投资协议如下:项目用地位置、方式及面积甲方根据乙方项目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流转使用土地29.87亩;流转使用土地期限甲方流转给乙方使用土地的期限为15年,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天丝公司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云升公司的规模当以其官方网站自认的100亩来认定。
2018年4月17日,天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张洋、张辰扬作为天丝公司与云升公司等涉嫌侵犯天丝公司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的代理人,受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申请诉讼前保全和和诉中保全,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参加调解或和解、反诉、转委托等。
一审法院认为,天丝公司的注册地在泰王国,故应当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且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对于天丝公司享有第8780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德牛公司委托云升公司生产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德牛公司、云升公司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关于公证书是否应当被采信的问题,德牛公司、云升公司虽认为公证申请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公证书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应采信,但认可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真实。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二、德牛公司、云升公司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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